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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 2026-09-18 作者:admins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 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健康中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有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卫生健康事业,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业务,熟悉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院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医院管理能力,善于合作共事。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5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医院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第八条 医、药、护、技以及医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提任三级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业务工作副职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医学医疗中心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和帮扶、援外选拔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内设业务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与内设管理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有关程序一致。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立医院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院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三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在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要求,体现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公益性职责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数智化建设等内容;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完善体现公立医院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重听取职工、患者的意见和评价,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医特色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方法,优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
所在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一般不超过30%;所在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所在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在职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重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原则上每5年对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加强党建和业务双强的复合型领导人员培养储备,常态化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院与医学院校、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医院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与其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根据健康中国建设需要,重点围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结合东西部协作关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工作关系、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等,统筹推动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县医院,相对发达地区医院与艰苦边远地区医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医院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时间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加强公益性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和帮扶或者援外、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专项重要工作,以及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励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增强职业荣誉感。
第二十六条 完善医院政事权限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医院职责权限,保障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药品器械、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服务外包、招标采购、医药费用合理控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收入分配以及“吃空饷”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清单,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履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学术团队及成员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三十一条 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立医院实际,领导人员存在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由医院党委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出国(境)、兼职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范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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