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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须知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及从事医院管理与发展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四)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卫生院、护理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民营医院、医养结合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五)与医院管理、发展、运营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企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六)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长、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会员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工作及各级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拒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拒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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